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简称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出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是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内容审查和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特种影片等。
第五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六条 省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省、地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省广电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在制片单位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
(一)一般题材: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同意备案的,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如根据梗概难以作出判断,需调阅完整剧本的,审查时间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二)特殊题材:按照相关规定,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剧本需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审查时间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三)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立项审批。
第八条 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结果后,省广电局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对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同意拍摄但需修改的,除发放上述证件外,还将附上书面修改意见。
第九条 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许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摄制管理
第十条 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须报省广电局审批。
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程序为:原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入并行使审查权。
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得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第十一条 更改片名须报省广电局审批。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更改片名作出批复。
电影完成片片名不得与已备案公示、公映的其他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更改片名。
第十二条 英文片名需上报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制片单位。原件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国产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须报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
国产影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的,可申报聘请境外主创人员,但境外的主要演员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省广电局审核后报请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一)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二)涉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人员、设备出入境,境外洗印加工)。
第四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五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进行初审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终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其他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由省广电局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制片单位应向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提出电影片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材料齐备后,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影片内容审查。审查通过的,省广电局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制片单位并说明理由。修改后再次送审时,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制片单位凭《影片审查决定书》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领取电影片头。
制片单位将电影片头印制在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送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影片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影片进行技术审查(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审查合格的,省广电局发给《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第十七条 制片单位持省广电局颁发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备齐相关材料,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个别难以做出审查决定的影片,将提交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广电局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提出复审,但制片单位需说明书面理由。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情节变更或片名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3月25日发布的《浙江省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浙广局〔200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登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http://www.sarft.gov.cn),在首页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按照相关提示操作,完成网上申报程序,并打印相关表格;然后,备齐以下材料,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1)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使用规范汉字;500字的故事梗概电子文档一份。
(2)编剧允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4)首次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1/3以上。
(5)《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6)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送相关主管部门审读)。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7)如摄制数字电影,需提交《数字电影制作主要设备清单》。
(8)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3.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审批。
附件2:
影片内容审查所需材料
1.制片单位向浙江省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2.胶片电影送BETA 带一套,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
3.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清单一份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下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
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广电总局网站下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
5.影片主创人员名单一份并附电子版(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下载)。
6.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7.如影片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有变更的,需提交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须附合同;出品单位、摄制单位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附合同;在字幕中出品人数量和出品单位数量须一致,且出品人数量不得超过出品单位数量。
8.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10.片名如有更改,提交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须提前申请);
11.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提交同意聘请的批复复印件。
12.制作单位指派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附件3:
影片技术审查所需材料
1.胶片:标准拷贝1套。
2.数字:数字电影D5带1套(片头须加公映许可证龙标,片尾加技术合格证)。
3.影片DVD光盘三套。
4.数字高清带HDCAM带或Beta带一套;
5.Beta宣传带(长度为10-15分钟)。
6.终混八轨带一套(胶片影片所需)。
7.定为民族语影片的,须交国际乐效一套。
8.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9.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增加摄制单位的合同一份。
12.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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