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汕头网警支队在对全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重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汕头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备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为第三级,经测评合格后投入使用,但2016年至今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等级测评。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的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根据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定期开展测评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是国内首例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相关单位未及时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它为各地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一条可借鉴之路。很多人觉得网络安全法离自己很远,可是实际可能我们一直在违法,只是没有处罚你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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