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隐患多 留好证据是关键
案情回放
2013年至2014年间,黄女士在一家美容诊所先后做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手术,术后伴有剧烈疼痛。该诊所又免费对其肿胀部分采取了抽取术,然而情况并无好转。无奈之下,她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医疗费并赔偿16万元。法院审理后查明,黄女士虽自称手术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但诊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时间为2015年。黄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未能提交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后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开展美容项目前,要与美容机构就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就双方的服务关系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以便日后作为维权的依据。
轻信广告风险大 了解有无资质最重要
案情回放
赵女士看到一家美容中心的广告,声称具有国际领先的面部美容技术,并承诺能达到理想效果。于是,她一次性交纳了15万元。赵女士后来发现,该美容中心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便终止了隆鼻项目,并要求取消尚未开始的其他手术,要求退费时遭到美容中心的搪塞,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者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无书面合同,对退款等内容无明确约定。根据档案记录及双方陈述,赵女士已接受“激活”服务五次。赵女士虽主张“激活”项目为赠送,但未能举证,最终判定她应支付服务费1万元,美容中心退还剩余费用。
法律提示
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很多消费者反映一些美容机构资质不健全,或者违规开展资质范围外的项目。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美容机构将实施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写入合同中,再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切忌轻信微信朋友圈的介绍,或轻易被广告或医疗美容机构诱导。
美容效果认定难 做好约定是前提
案情回放
王女士到一家美容门诊部,按医生的建议做了四项手术。术后她发现效果不好,经协商,由美容门诊部赔偿5000元。一段时间后,她自认外观越来越差,因此起诉要求撤销与美容门诊部签订的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不能确认其容貌在术前术后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医疗美容类案件中,许多消费者自认权益受损,大多会选择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进行起诉,一旦选择了侵权纠纷,就要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
一般认为,医疗美容纠纷的损害后果指的是术后无法带来预期效果,无法为正常人所接受,没有变美反而变丑,并且带来负面影响的美容效果。但因美容效果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缺乏统一标准,所以对美容效果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且应当以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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