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51081号“壹呼百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422号
申请人:成都西御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1081号“壹呼百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疗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复审商标剩余服务项目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75043号“一呼百应YiHuBai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之间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16751号“一呼就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20037号“一呼速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其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销申请,商标局已作出《核准注销通知书》予以核准注销(见第1622期《商标公告》)。故两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二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牛三毛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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