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90786号“都市时刻URBAN HO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037号
申请人:广州卓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尊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90786号“都市时刻URBANH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4911号商标、第5473720号商标、第19270676号商标、第14284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URBANHOUR”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UrbanHours”相比较,字母及整体含义相近;其中文部分“都市时刻”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都市时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19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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