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52240号“收粮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0255号
申请人:襄阳小胖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2240号“收粮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客观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特点,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收粮食”使用在食用油、豆腐制品、蔬菜干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上述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19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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