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23129号“三秦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685号
申请人:陕西《三秦都市报》社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23129号“三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申请商标获得荣誉;申请人已注册的“sanqin”域名及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在参与和举办的大型活动中使用申请商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349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玥
曹娜
李娇娜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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