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10757号“太行智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666号
申请人:河北拓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采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0757号“太行智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06032号、第10441747号、第16682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玥
曹娜
李娇娜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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